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16.用工增加变化调整人工成本指标办法(中国石化人劳[2018]46号).docx
文件大小:17.7 KB
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2.45千字
文档摘要

—PAGE2—

PAGE1

用工增减变化调整人工成本指标办法

1基本要求

为健全完善用工总量与人工成本联动机制,加强分类管理,鼓励和督促各直属单位积极优化用工,持续严控用工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石化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人事部根据直属单位(实行一套班子、一体化管理的单位视为一家)年度各类用工增减变化情况,分类调整人工成本指标。

2合同制员工减少和增补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2.1合同制员工减少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2.1.1人事部根据直属单位合同制员工减少类别,按上年度直属单位平均工资和合同制员工减少人数分类核减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指标。其中涉及的内部退养人员平均工资按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平均费用计算,改制预留费用支付生活费人员不予核减。

2.1.2因正常退休、死亡、调出本单位(不含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实施的人事调动、阶段性调动)、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等实现的合同制员工减少,全额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1.3因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单位依法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实现的合同制员工减少,不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1.4因员工提前退休(退职)、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实施的人事调动及阶段性调动(不含因重大结构调整、关停并转等,由总部统一协调提供岗位开展的人员分流安置)、业务外包等实现的合同制员工减少,按50%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1.5因单位重大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项目,总部根据情况扣减部分工资总额,引导单位合理确定离岗人员待遇,积极推进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由总部统一协调提供岗位,组织开展分流安置实现的合同制员工减少,按90%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对总部协调提供岗位,但单位不主动作为,造成人员输出成效差的,总部视情况再扣减一定工资总额。

2.1.6因单位分离移交“四供一业”及其他办社会职能,员工自愿选择分流安置渠道实现的合同制员工减少(含阶段性调动),按50%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但阶段性调动人员今后返回单位时不再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其他业务划转、合资合作等成建制减少的合同制员工,据实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1.7对用工水平落后、严重亏损或纳入“僵尸”和特困企业综合治理范围的单位,结合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实际情况,按照“人工成本总量增长低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在“减人减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的管控。

2.2合同制员工增补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2.2.1经总部审批,直属单位按照《关于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的意见》(中国石化人劳〔2014〕182号)中规定渠道增补的合同制员工,按上年度直属单位平均工资和合同制员工增补人数,全额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2.2直属单位因业务划转等成建制增补的合同制员工,据实划转并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2.3直属单位因根据集团公司政策对派遣制员工调整用工形式增补的合同制员工,按照所涉及派遣制员工的劳动报酬额度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2.2.4直属单位因主动提供就业岗位,安置系统内其他单位离岗人员增补的合同制员工,全额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并视情况按增补人数再给予一定的工资总额奖励。

2.2.5直属单位因其他原因增补的合同制员工,原则上不予核增工资总额。

2.3对新组建直属单位,总部批复“三定”方案和薪酬分配方案后,建设初期根据定员和人员配置情况,对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指标进行核定。

3派遣制员工减少和增补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3.1对直属单位因实施业务(服务)外包、调整用工形式减少的派遣制员工,总部据实核减劳务费。

3.2剔除实施业务(服务)外包、调整用工形式因素,对上年度派遣制员工净增加的直属单位,原则上不予核增劳务费;对净减少的直属单位,原则上全额核减劳务费指标。

4非全日制用工减少和增补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4.1对直属单位因实施业务(服务)外包减少的非全日制用工,总部据实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

4.2直属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原则上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指标中自行消化,非全日制用工减少或增补,总部不核减或核增工资总额。

5短期(阶段性)合同工减少和增补的人工成本指标调整

5.1直属单位因对派遣制员工调整用工形式增补的短期(阶段性)合同工,按照所涉及派遣制员工的劳动报酬额度核增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

5.2非工程类直属单位使用短期(阶段性)合同工,原则上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指标中自行消化。

5.3工程类直属单位因新上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