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SD-0820709—2015.CW07
附录I.7合作分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
合作分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Q/ZSD0820709—2015.CW07
批准人:何庚生
审核人:欧阳剑炜
编写人:肖明
文件会签表
经营管理办公室
安健环办公室
设备物资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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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办公室
目录
TOC\o1-3\h\z\u第一条财务管理 1
(一)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1
(二)资金支付程序 1
第二条项目部人员和费用管理 3
第三条财务报告管理 3
第四条税务管理 3
第五条附则 4
Q/ZSD-0820709—2015.CW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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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
合作分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财务管理
(一)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1.项目部按有限公司及基础公司《财务管理标准分手册》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由基础公司财务管理办公室授权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由基础公司单控。
2.合作方应开设对公账户,并将账户信息交基础公司备案。
3.项目部财务专用章、银行相关票据等由基础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如项目部属片区财务管理,但项目部开立单独临时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章交由片区财务机构单独管理,或由项目部与片区财务机构分别管理。
(二)资金支付程序
1.对合作项目的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为规范资金支付程序,业主方资金必须首先拨付到有限公司基本账户进行资金管控。
2.我方项目经理是本工程财务资金控制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资金的准确收支。我方支付合作方工程款、预付款时,必须以合作方完成的工程量为前提,每到一笔工程款,项目部必须编制资金支付计划明细表及资金支付分级授权审批表,由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基础公司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基础公司审批后方可付款。
3.项目部对合作方办理进度结算报表后,应及时办理对其的资金支付手续,合作方办理分包结算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如合作方未同项目部办理结算,项目部或片区财务机构不得授权将业主方应给付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至合作方的账户。
4.项目部负责代购的材料,材料款由我方财务在支付合作方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扣除。
5.我方有权监督合作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设备租赁费、材料款等支付情况。合作方收到工程款后,不得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要求合作方在每次结算前将已由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给我方备案;并对设备租赁费、材料款等往来款项建立台账,同时将支付计划及依据报送我方备案。
6.原则上不向合作方支付预付款,若要支付必须以实体物资、设备进场情况对应办理。关于预付款的支付,在合作方未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前,不得向合作方支付预付款;如相关程序均已办理,在支付预付款前必须得到基础公司总会和总经理批准,同时约定预付款的扣回程序和时间后方可支付。
7.双方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方必须按我方要求提供材料、分包结算等相关费用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8.扣除约定的各项费用(所有税费、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进度履约保证金、通讯费及其他等)后为合作方应得的实际支付款。
9.除民工工资外,工程款不得拨付至合作方个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个人账号。
第二条项目部人员和费用管理
1.此部分费用由项目部在同合作方办理结算时直接从结算里扣除;
2.项目部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按基础公司相应标准造表发放;其他费用的开支按有限公司及基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务报告管理
按有限公司及基础公司《财务管理分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税务管理
1.有限公司同业主方办理工程结算的税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等。有限公司同业主办理的每期结算,均由合作方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并将发票的记账联及完税凭证交由我方财务进行入账处理。
2.合作方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3.合作方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4.合作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退税时,基础公司及项目部可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附则
1.本办法由基础公司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