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48.临时设施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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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总字数:约1.6千字
文档摘要

重庆轨道四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临时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加强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临时设施管理,确保临时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全面体现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所称“安装单位”是指施工单位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临时设施施工单位。

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正常进行而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施工现场驻地、生活文化临时设施、施工生产临时设施(围挡、防护棚、拌合站、库房、道路等)、消防设施、临时用电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所属在建工程项目。

验收标准及要求

临时设施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在施工、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验收依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DJBT50-1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经审批的临时设施方案等。

临时设施相关技术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应单独汇编成册,使用单位归档保管。

方案编制和审批、验收程序、使用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须编制临时设施建设方案并经其上级单位审核,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审批后实施。

施工质量控制依据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和临时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按监理程序开展过程质量控制,项目公司根据临时设施施工进程开展过程质量巡查和检查。

临时设施完成建设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综合验收,必要时要求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活动房屋、厂棚应有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宣传教育。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建筑防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风暴、洪水、雨雪来临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临时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活动房内不得存放有腐蚀性的化学材料。

严禁擅自安装、改造和拆除临时建筑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每周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并建立使用台账记录。监理单位每月应对临时设施使用开展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临时设施质量综合验收按附录1执行。

罚则

无方案或方案未审批擅自施工、未按审批的方案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整改、返工、拆除,按照项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实行处罚。

附则

本办法由质安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