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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定高速公路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滁定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项目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森林防火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项目部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结合项目境内实际情况,设置火警瞭望台、防火蓄水池等设施。
第九条各项目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兼职或专职防火护林员,负责巡视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等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施工便道沿线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森林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在项目部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辅。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项目部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