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司在建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降低工程项目分包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公司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工程项目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发包方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商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分包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把项目分包安全管理作为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分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或“包而不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是工程分包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它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分包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部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分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公司各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建立分包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海外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项目前期安全管理策划应包括项目分包策划的内容。
第三章分包商的安全准入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在选择分包商时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单位。公司内部单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在公司公布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
凡被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商名单”的分包商,一律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选择的分包单位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专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五)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文明施工制度等)。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必须接受项目部、业主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参加项目上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应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按合同总价的2%交纳抵押金,具体缴纳方式在分包合同或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约定;
(二)抵押金交至财务管理部门;施工未结束由于安全管理原因被清场处理的分包队伍不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施工结束,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出现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给予退还安全抵押金;
(四)同一分包队伍在公司不同在建项目施工时,必须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同一分包队伍在同一在建项目施工时,按照分包合同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分包队伍负全部责任);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两起重伤事故(分包队伍负主要责任);
(三)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多次强行冒险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现场安全管理正常进行;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其它安全管理原因被清出现场;
(五)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爆炸、火灾等其它情况属分包队伍员工人为原因造成的。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为员工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十九条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