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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安全管理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
(二)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三)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四)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五)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六)安全监察部、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
(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物料管理部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
(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负责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