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
(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
工程变更(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宁波中交象山湾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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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
昆亭至塘溪段工程变更(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象山湾疏港高速)昆亭至塘溪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其审批程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两个阶段的审批,即第一阶段为方案审批、第二阶段为费用审批,本办法主要针对工程变更费用审批进行规范。
第三条承包人、监理办建立格式统一的工程变更(费用)管理台帐,台账应准确反映变更编号、变更内容(简要)、变更金额、变更发生时间、变更依据以及变更批复进展情况等内容。
第二章工程变更费用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审批权限和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方案批复后15天内上报《设计变更报告》。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报告》后5天内完成审查,上报项目公司。其中:
1、对于单项工程费用变更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审批,并报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2、对于单项工程费用变更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较大变更规模以下的,项目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由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3、对于较大及以上的设计变更,由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报告》批复后1天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
第五条若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告》中涉及有新增单价的,则按照《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新增单价的编制。
第三章费用补偿的批复
第六条合同外费用补偿的批复程序
施工单位发生合同外费用补偿,可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若施工合同中有类似的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计算费用;
2、通过市场调查,按照劳务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计算费用。
第四章其它
第七条其它
1、《设计变更报告》6份,其中施工单位1份、监理单位1份、项目公司3份,市高建中心1份;
2、变更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实际进度予以计量支付,计量支付程序、规则与原合同工程一致;
3、《设计变更报告》按照“TJ-*-BG-*”的样式进行编号,如土建1标第1份费用变更,表示为TJ-1-BG-001;
4、《工程变更令》按照“JL*-TJ*-BGL-*”的样式进行编号,如监理1标签发给土建1标的第1份变更令,表示为“JL1-TJ1-BGL-001”;
5、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告》包括封面(设计变更报告)、《设计变更费用申报表》、《变更说明》、《工程量变更一览表》、《变更前后工程量计算单》、设计变更图纸以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如有)等。
6、承包人上报的费用变更应区分变更类别,即A类或B类。A类指由政府方原因导致变更发生,B类指由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变更发生。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宁波中交象山湾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