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2、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单位执行。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填写材料、出厂合格证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核验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对于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送检,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设计变更制度:
如因设计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三方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监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签发《设计变更变更通知》。
6、隐蔽工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工程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检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7、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理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簿,及时发出书面《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表所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志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施工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工程质量检验认可书》或《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4)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收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机构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凡对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总监同意的,对事故及受事故影响的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计量,待合格后再补办验收计量。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监理机构;对大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机构复查,确认无误,方继续施工。
10、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机构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方面、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11、投资监督制度
(1)监理机构进场后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应的概算台帐资料,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驻场监理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对因重大设计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造价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并提前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12、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