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弥渡至昌宁高速公路(保山段)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范施工监理行为,充分发挥驻地办的管理作用,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7年第25号令)《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弥渡至昌宁高速公路(保山段)的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项目监理实行二级监理机构模式,组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驻地办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工作。
第三条驻地办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理机构。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十六字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四条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监理。
第五条驻地办及各级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12〕5774号)的要求,接受云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二节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驻地办应根据工程规模、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及投标承诺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车辆、办公等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昌甸公司对驻地办的进场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驻地办主要人员及设备配备不满足合同规定,或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昌甸公司将责令驻地办限期整改,若到期设备仍未备齐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监理工作需要,昌甸公司将视驻地办违约,并按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七条驻地办必须在开工之前完成监理实施细则,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在监理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安全监理、环保和水保监理及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图表的规格和样式,并报昌甸公司审查批准执行。
第八条从事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弥渡至昌宁高速公路(保山段)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满足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否则视为驻地办违约,并按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九条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经昌甸公司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从事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弥渡至昌宁高速公路(保山段)的现场监理工作。工作期间,监理人员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的样式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批准后,由各驻地办定制。
第十条昌甸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稽查,对擅自离岗的监理人员和管理松懈的驻地办,按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十一条驻地办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否则视为驻地办违约,并按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昌甸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累计通报批评达1-2次以上者,昌甸公司有权要求驻地办撤换该监理人员并不得在昌宁至链子桥高速公路、弥渡至昌宁高速公路(保山段)从事监理工作,驻地办不接受昌甸公司建议,昌甸公司视监理单位履约信誉不良,按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监理工作者。
2.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4.丧失职业道德、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者。
5.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节监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
1.明确质量标准,评定工程质量。
2.熟悉合同文件;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签发开工通知等。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主持现场交桩和设计、施工交底工作。
3.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按规范要求的频率抽检全部进场材料,检查进场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与本工程的适配程度,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昌甸公司。
4.承包人具备施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签发各标段总开工令,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签发各分项工程的开工令,如有特殊情况时经请示昌甸公司后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5.按规范规定的检查频率和方法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验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查,抽查频率为不少于10%~30%(具体执行按监理规范规定)。
6.按监理规范的规定跟班检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