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过程中管控,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合同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二个层面的合同管理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
二、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械租赁、保险类、技术服务类等合同。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
归口审查,是指按业务类别由公司主管部门分别对合同进行审查。
分级负责,是指合同签订部门、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负责,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文本或局、公司制订的统一示范文本。对于局、公司制订文本的修改,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没有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的,经办部门或单位可以自行拟订,但须经相关部门会审,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做到主体合格、手续齐全、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合同立项、主体审查、业务审查、价款审查、法律审查、领导审批、签字盖章等。
第七条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善良风俗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的双方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企业所属各部、室、各项目经理部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授权委托证明书后,方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常用合同类型及主要要求
一、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
按业主制定的合同范本及要求签订。业主未规定的,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办理。
二、劳务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物资、机械采购),按局、公司相关范本执行。
三、其他合同:按国家、地方相关格式合同范本执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体系及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级合同管理根据业务模块划分,设置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在合同主管领导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合同管理制度的编制和执行;相关部门跟据各自主管的业务模块组织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级合同管理同样设置项目合同主管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项目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级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并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在局、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全面履行完成各项合同内容。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策划、组织、决策。
第十六条合同评审主管部门业务范畴划分
一、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驻地装修合同、爆破服务合同由项目合同部门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成本合同部。
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周转材料采购(租赁)合同、彩钢板房采购合同、变压器采购合同、机械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存放设备场地租赁合同、设备转运合同由项目物资机械部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物资机械部。
三、办公资产及生活用品采购合同、办公网络接入合同、标识标牌合同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办公室。
四、房屋租赁合同、电力干线架设合同、测量试验仪器采购(租赁)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外委试验合同、竣工文件编制、生产管理系统合同由项目工程部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生产管理部。
五、技术系统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由项目工程部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技术中心。
六、劳保用品采购合同、培训合同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安全风险评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全体验馆建设、安全生产系统合同由项目安全管理部负责评审,公司主管部门为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条接受局、公司检查、监督,定期上报合同管理报表,项目结束对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方可中止履行该合同:
一、合同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行为时;
三、由于对方原因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其它情形时。
第十九条依照本文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