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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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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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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判定,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根据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发生争议,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要求。

在中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包含种类不一样,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法也多个多样。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不一样结算方法,会造成不一样法律后果。协议中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通常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法。全部这些方法,都能够不经过中介机构判定或者评定就能够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过程中,假如没有发生协议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造成工程量发生改变时,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判定申请,根据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理由,都不应给予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改变,在能够区分协议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工程时,也不应造成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判定,只是依据公平标准对增减部分按协议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协议中约定固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判定、评定、审计或者审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固定工程价款总额,不需要再进行判定、评定、审计或者审价等。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在中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曾经出现多个做法。有审判人员依据当事人申请,撒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判定、评定、审计等。有审判人员依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根据约定工程价款数额确定发包人应该支付工程款。有审判人员采取对未变动部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变动部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判定、评定、审计,区分对待。实践中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怎样正确对待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固定价款,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线。本条要求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起草。

二、社会各界所提修改意见及采纳是否情况

在经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该条列为第十一条,具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判定并请求依判定结论结算工程款,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数额增减,对增减部分按协议约定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该条在最终定稿文本中排在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也作了比较大调整,并在司法解释文本中首次采取了“固定价”概念。在行业习惯上,把“固定价”俗称为“包死价”、“一口价”。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本条内容争议不是很大,提出修改意见也不多,但对怎样表述也曾经出现过不一样文本。

1.教授学者提修改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教授学者基础同意采取现行写法,认为既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经过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风险是有预知,并考虑到协议推行中引发价格变动诸种原因,应该尊重当事人竟思自治。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表现了公平标准,有利于预防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有学者提出,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时,需要确定一个标准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不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对于怎样处理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推行协议条件与签署协议时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改变,假如仍然根据原协议约定固定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就显失公平,应该适用情势变更标准,对双方约定固定价进行调整;有学者认为,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时,确实需要确定一个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

但适用情势变更标准显然与中国现行法律要求不相一致,该原

则在《协议法》起草过程中曾被提及,以后在最终经过时被删除,可见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经过司法解释来确定在立法上没有得到确定重大法律标准,有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从现在实际情况出发,还是适用公平标准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宜。

2.网民提修改意见

部分网民提出,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根据“一次性包死”、“一次性包定”、“平方米包干”等固定价格条款,应该严格根据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因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应该预见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风险。

也有网民提出,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一次性包死”“一次性包定”“平方米包干”等固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