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激励机制,提高施工项目经理业务水平和技术素养,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规程》(T/CWEC23-20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能力评价和分级。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获得评价等级后,下一次申报须至少间隔两年(评价结果公布后满2年)。
第五条评价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价采取推荐制,各申报人申请材料须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推荐单位一般是辖区内省级(含副省级)水利行业协会或有隶属关系的中央企业总部。每个地区原则上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第二章评价条件
第七条申请评价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证上的聘用企业与申报企业一致;
(三)评价期内(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担任过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且持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近三年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
(五)近三年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未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近三年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未发生等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七)无违法行为记录,无失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八)近三年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实行评分制,依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团体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规程》(T/CWEC23-2021)进行评价赋分。
第九条评价程序包括初审、推荐、材料评审、审定、社会公示、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初审。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基本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人员的申报资料盖章后提交推荐单位。
(二)推荐。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提交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三)材料评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赋分,拟定评价等级。
(四)审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对评价情况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五)社会公示。评价等级结果在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组织核查处理。
(六)结果发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评价工作委员会与专家库
第十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建立和管理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工作委员会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相关省级水利行业协会或单位领导与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审定通过。
第十三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征集组建评价专家库。推荐单位可推荐专家,专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负责项目经理的审查及评分工作。
第五章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按分值划分等级。综合评分70分为基准评价分值,低于70分不予评价:
(1)分值90分及以上为A级;
(2)分值80-90分(不含90分)为B级;
(3)分值70-80分(不含80分)为C级。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差异化管理、招标投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职务晋升、选人用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工作纪律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和评价组织单位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或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投诉、举报。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数据库”。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库内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件负有责任的,撤销其评价等级证书,并进行公告,并做退库处理。
第二十条在申报过程中或获证以后,如发现或有人举报申请人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对于申报过程中的人员,取消其评价资格;对于已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