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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服务指南》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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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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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ICS03.080CCSA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XXX—XXXX

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服务指南

Guidanceforfamilyeducationservicesforchildrenindifficult

circumstances

(送审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403/TXXX—XXXX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困境儿童 1

3.2家庭教育 1

3.3家庭教育指导 1

3.4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1

3.5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1

4工作原则 1

4.1个别化 1

4.2创伤知情 2

4.3协同性 2

4.4系统性 2

4.5儿童参与 2

5指导内容 2

5.1儿童基本养育知识与技巧 2

5.2儿童权利与监护责任 2

5.3儿童健康与安全 2

5.4儿童社会心理发展 2

5.5儿童情绪管理与社交 2

5.6家庭亲子互动课程 3

5.7家庭管理与家风建设 3

5.8其他课程 3

6工作机构 3

6.1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3

6.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3

6.3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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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家长学校 3

7指导情形 4

7.1主动指导 4

7.2督促指导 4

7.3强制指导 4

8指导方法 4

8.1团体指导 4

8.2小组活动 4

8.3个别咨询 5

8.4个案服务 5

9指导流程 5

9.1团体指导服务流程 5

9.2小组服务流程 6

9.3个案服务流程 6

10工作评价与改进 7

10.1工作质量评价 7

10.2改进 7

附录A(资料性)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 8

附录B(资料性)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9

附录C(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知情及授权同意书 10

附录D(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基本资料表 11

附录E(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预估表 14

附录F(资料性)接受强制家庭教育指导个案时数评估表 16

附录G(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计划 18

附录H(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服务记录表 19

附录I(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工作评估表 20

附录J(资料性)家庭教育指导个案结案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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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深圳市南山区南风社会工作服务社、深圳市温馨社工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文海、罗思颖、叶慧敏、白凌、余文雨、王辉平、郭琼娜、刘西重、陈艮渊、李一丹、张馨瑞、阳雁、施金凤、白杰超、李欣、吴绍花、綦铮铮、田甜、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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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也对家庭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未成年人保护乃至犯罪预防非常关键。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孩子或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责任意识不足、育儿观念偏差、监护能力不足等,应从国家层面给予相应指导。若父母因监护责任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通过监督来提升其监护能力,也要明确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当前,国家、省、市层面尚无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标准可供指引,经过多年实践,深圳在困境儿童保护和未成年人家庭服务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