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2734
第六条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院成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招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设置男女比例,备注“招女生”的为女生计划,备注“招男生”或无备注的为男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院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非公安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生源地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报考侦查学(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在符合第十三条前6项所述条件的前提下另有要求,具体咨询招录院校。
第十五条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非公安类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无上述年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考改革省份根据生源省设定批次执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招录。
第二十条学院本科提前批次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1.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且在投档范围内按考生原始成绩分配专业;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按投档分数顺次分配专业;
2.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四条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新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