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政策与法规
经营收入是指在扣除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利息费用等之后的净收入。它包括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如种植、采集及加工等,以及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收入。财产净收入指的是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让动产和不动产被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后扣除相关费用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减去转移性支出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如赡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如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净收入
其他家庭收入项目
(1)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低保审核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入户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形式包括: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救助对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形式:在县级以上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临时性救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内容包括:
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高频)
(一)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