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内容参考协议书成都S1地块总包合同\04补充协议.doc合同交底开工进场,集团工程部对项目工程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内容参考下表:总包合同交底记录表.doc*三、合同争议(以下内容自学)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1.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5.违法分包专业工程、违法的劳务分包6.转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三、合同争议2、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1.结算协议的性质、效力《解答》第7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2.结算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解答》第24条: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1.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的效力《解答》第8条: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解答》第9条: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监理的“双重身份”:(1)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2)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解答》第10条: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解答》第11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解答》第12条: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