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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职业病防治专题讲座--关爱劳动者 心理健康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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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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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教育讲座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物理性危害因素:噪音、振动、高温、光线过强、电离辐射等。

化学性危害因素:强酸强碱、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生物性危害因素:病源微生物等。

心理性危害因素: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