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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
目录
TOC\o1-3\h\u174251.总则 2
160902.术语 4
155813.基本规定 6
13226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10
2291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3
305846.档案管理 17
200907.检查实操 19
总则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宁波市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内容、程序和判定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站等电力专业工程的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其中,电力专业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参照《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建函
〔2021〕174号)执行。
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按“3.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2020.04.01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配电(换流站)工程,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电力专业工程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按“3.5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所称电力专业工程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电力专业工程属于局部建设工程的,按“3.6局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规定执行。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许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受理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等六区(包括区内开发园区)内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事项。其他电力专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及市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市住建局确定受理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顺利开展。情况特别复杂的,在确保电力专业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消防审验工作。
电力专业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现场评定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现场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评定合格且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标准进行。电力专业工程的现场检查,在备案的专业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合格且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抽查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以此规避消防验收行政审批。
电力专业工程的消防验收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
术语
电力专业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fireprotectionforspecialbuildingsofelectricpowerengineering
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专业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等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电力专业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acceptanceinspectionandfiledforrecordoffireprotectionforotherbuildingsofelectricpowerengineering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且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