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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招聘教师45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一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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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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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招聘教师45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兰某婚内出轨被丈夫发现后,向丈夫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若再次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将全部归丈夫所有。本案中()。

A.保证书无效

B.保证书属于婚后财产协议,具有效力

C.保证书属于婚后财产协议,因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无效

D.保证书属于单务合同,因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无效

【答案】:B

【解析】该保证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方出轨后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的约定,其本质属于婚后财产协议。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保证书是兰某自愿写下,承诺若再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丈夫所有,是其真实意思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所以该保证书具有效力。而认为保证书无效、因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无效等说法错误,同时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该保证书并非单务合同。因此该保证书属于婚后财产协议,具有效力。

2、我国在公民出生国籍规定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A.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出生地主义原则

D.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D

【解析】我国对公民出生国籍的规定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单纯的血统主义原则是指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而单纯的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人的国籍根据其出生所在地来决定。我国并非单纯采用这两种原则中的某一种,而是综合考虑两者,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来确定出生国籍。所以本题应选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3、某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拟建设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图书馆,为此向省人民政府发文请求批准。该文最合适的标题是()。

A.《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示报告》

B.《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示》

C.《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求》

D.《某市人民政府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示》

【答案】:B

【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公文标题的正确写法。首先分析标题的构成规范,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对于本题,发文机关是“某市人民政府”,事由是“修建某市图书馆”,因为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批准,所以文种应使用“请示”。“请示报告”这种表述错误,“请示”与“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文种,不能混用,所以不符合规范的标题写法。“请求”并不是公文的法定文种,使用“请求”来作为标题不符合公文规范。“某市人民政府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示”缺少“关于”这一规范表述,不符合公文标题的格式要求。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市图书馆的请示”完全符合公文标题“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的构成规范。综上,最合适的标题应突出“关于”且文种使用“请示”,这样的标题才符合规范。

4、2021年3月,唐某在某超市门口伸手扒窃被害人董某口袋内的手机,被董某发现后,唐某因无法得手而转头逃跑,当天即被民警抓获。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该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在本题中,唐某伸手扒董某口袋内手机,这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然而,因被董某发现,唐某无法得手而转头逃跑,未能成功窃取手机,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唐某并未成功获取手机,不满足盗窃罪既遂条件。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唐某已经开始实施扒窃行为,并非处于准备阶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唐某是因被发现无法得手而逃跑,并非自动放弃犯罪。

5、《关于XX厂进口S

D.6型自动车床的请示》的作者是()。

A.XX厂

B.XX厂的负责人

C.起草文件的刘秘书

D.签发文件的董厂长

【答案】:A

【解析】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公文。在公文里,作者通常指的是发文机关。在这个题目中,《关于XX厂进口SD.6型自动车床的请示》是由XX厂发出的,代表XX厂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进口自动车床相关事宜。虽然文件由刘秘书起草,董厂长签发,但他们都只是在履行相应的职责,起草和签发的行为是代表XX厂进行的,不能将他们认定为文件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