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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投诉书(投诉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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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23
总字数:约2.07千字
文档摘要

关于余杭法院王*春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涉嫌枉法裁判的

投诉书

投诉人:高*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投诉人:王*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案号(2024)浙0110民初8425号案件承办人。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王*春法官在(2024)浙0110民初8425号案件中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调查;

2、请求纠正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0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追究承办人王*春法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浙江钱江餐务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从浙大城市学院拿到餐厅经营权,先是将经营权授予邵建红,在邵经营不下去时,钱江将经营权收回后转授予投诉人(本案原告)。因邵建红和钱江公司的责任,在投诉人接手经营一个学期后,仍无法将经营事务完全移交给投诉人。钱江公司将经营权从投诉人处收回,由杭州享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一)接手经营。在钱江公司主导下,2021年2月22日投诉人和两被告享绿公司、钱江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享绿公司支付投诉人项目转让费900万元,钱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在投诉人多次催促支付了400万之后,拒绝支付余款500万元,导致本案诉讼。

二、王*春法官故意错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构成事实认定重大疏漏

1、协议签订日期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投诉人与钱江公司、享绿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21年2月21日”,但根据庭前会议记录及邵建红提交的《承诺书》,三方明确确认协议签订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法官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错误否定上诉人实际经营事实。一审认定投诉人“未实际接收项目经营”,但有大量证据包括档口经营确认单)、与浙大城院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管理团队微信记录均证明投诉人实际经营的事实:投诉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际管理案涉食堂及餐厅项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投诉人已对接档口经营户并处理租金问题。法官未审查上述证据,属故意遗漏关键事实。

3、错误关联退款与未接收项目。一审以“钱江餐务公司退还管理费”为由,认定投诉人未接收项目。但根据投诉人与于回民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退款系因疫情政策减免费用,与经营权移交无关。法官曲解证据逻辑,属主观臆断。

三、王*春法官违法否定有效证据,严重违反证据规则

1、对400万元转账性质的错误认定。投诉人提交的谢沛沛证言、李国升微信记录、于回民催款记录等证据明确显示:李国升作为享绿萧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员工账户向投诉人支付335万元;于回民、于国强转账的65万元系转让费尾款,与邵建红无关。法官未对上述转账背景进行审查,直接否定证据效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的规定。

2、选择性采信证据。一审判决仅采信被投诉人单方陈述,对投诉人提交的《协议书》、转账记录、管理费退还录音等20余份证据均未予评述,明显违反证据全面审查原则。

四、王*春法官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1、混淆“经营权移交”与“经营事务移交”的概念。根据三方《协议书》约定,经营权由钱江餐务公司直接授予享绿萧山分公司,投诉人仅需移交经营事务。一审却以“经营权未移交”为由驳回诉求,属法律适用错误。

2、违法否定合同履行事实。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替代履行。投诉人已通过管理行为履行协议义务,法官却以“未移交经营权”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违反法律规定。

3、滥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但一审判决在被告未主张的情况下,擅自以此驳回诉求,属程序违法。

五、王*春法官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

根据《刑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需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本案中,王*春法官多次回避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错误解释法律条文,实质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判决结果明显偏向被投诉人,存在利益输送嫌疑。

经投诉人了解到,王*春法官与被告代理律师系同校校友,且多次在公开场合共同出席活动,但王*春法官未主动申请回避。在案件判决后,王*春法官威胁投诉人,说“不要上诉,上诉对你没有好处!”投诉人有合理理由怀疑王*春法官与对方当事人背后有利益勾连。

还须说明的是,投诉人投诉王*春法官完全出于无奈,因为投诉人系普通公民,一直在艰难地创业谋生,在本案的项目中,投入巨大,因对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接手项目无法经营,责任完全在对方。投诉人投入资金被长期占用,承担了大量的资金压力,已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而被告不讲诚信不履行协议却逍遥自在获得不当利益。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王*春法官的行为已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