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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学位质量保障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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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24
总字数:约6.29千字
文档摘要

学位质量保障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简称《学位法》),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并规范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和管理事宜。该法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研究生学位管理法治化全面开启。《学位法》共有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七章。不难看出,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关注的重点是学位授予事宜。该法中去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其中有四章都是围绕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展开的,仅有第六章规定了学位质量保障。但必须明确的是,是否以及如何授予学位的前提是毕业生经过学习考核具有获得该层次学位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位质量保障应该是《学位法》当中更为关键的前提和基础。但实际上,立法者仅在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中对此有所规定。该章有十一个条款,即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一条,依次分别规定的是: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导师配备与职责、博士培养质量提升、质量评估与处理、学位点撤销申请、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公开、学术不端处理、违规授予学位追责、学位质量监督机制、争议处理与申诉程序、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从教学内容设置和教学改革的角度来看,未就如何设置教学内容和课程设计进行规定。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法学和法律本身的性质使然。法学和法律规范设置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实现社会整体关系的平衡与正义,其根本目标在于构建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共存的法治图景。由此,即使专章规定了学位质量保障,其立意仍在于如何在学生、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制度设置,以保障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实现主体之间的关系平衡。二是充分尊重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和自治性,不干涉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

此外,还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性质和所要调整和规范的领域及其事项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设置和体现?其中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是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解决不同步且不聚焦是关键因素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解决不同步且不聚焦指的是:事实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其中的社会关系形态和问题的原因已经比较明显,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及时跟进这种情况。这意味着虽然现行《学位法》没有就研究生学位质量保障进行较为细致的、实质性的规范和调整,但还是需要从教学改革工作的现实情况和实际效果出发,分析并总结其中的问题和所涉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完善学位质量保障立法的先行工作。既然如此,对于当前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质量保障而言,除了在学位授予环节予以规范化操作,关键的环节还是课程设置、日常的学习以及导师的指导。因此,本文专门探讨课程设置和学习,至于导师的指导则需另文论述。

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现状及其原因

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两种。设置这两种类型的目的是区别学术型和实践型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侧重法学学术能力的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侧重司法实践能力的提升。但实际的情况和预设目标之间有很大差异。比较集中和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课程设置区分度不高、目标导向不明确。少部分院校没有分别制订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培养计划,大部分院校虽然分别制订了不同的课程培养计划,但是在开设的课程、课时计划、实习计划、学位论文写作和指导规定、导师指导实施细则等方面高度雷同。二是课程设置随意。课程的设置以任课教师自主申报为主,没有一个合理的课程体系以及课程设置论证规范,不利于培养目标的达成。在一些师资力量比较强的院校,即学科比较齐全、教师人数较多、教师平均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院校,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建立门类多样、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但是,有些院校,尤其是一些地方院校,由于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在课程设置上就难以达到理想目标。大多数不能在课堂上带领研究生深入探讨,更不可能设置和讲授传统法学课程之外的前沿性、研讨性课程。三是特色不明显。课程设置基本大同小异、千篇一律,无法体现各个院校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面的特色,甚至和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模式在本质上都区别不大,这一点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上尤其明显,以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教育被诟病为“学士后”培养教育。2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师资配备体量不足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对高端法律人才需求猛增,教育行政部门为适应这种人才需求,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审批上较为宽松,2024年以来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很多院校如果严格按照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进行评审,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教育部建立了动态评审机制,但是评审中发现问题还是较为普遍。在一些院校的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