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参照《集团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原始凭证的规范
第二条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
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
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合法票据,不得使用
非财政、非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收费票据,以及己禁止使用的
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不得以伪造、挖补的发票报账,不得虚
报冒领,如经查实,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发票内容须填写准确、齐全。
(一)取得的外部发票,购买方或购货单位名称按“河北文
广传媒有限公司”填写。
(二)发票的用途要填写清楚、准确,内容真实;“摘要栏”
或“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必须填写所购物品的具体名
称,不准填写“日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XX一批”或
商品编码等不真实的品名、大宗物品购置,发票不能列示的,报
销时可附销售单位加盖有效印章的明细清单。
(三)发票的日期、密码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单
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等要填写完整,
且开票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税务局代开的除外)。
(四)发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第五条发票和收费票据必须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
章,并加盖对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原始发票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发票开具错误
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七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各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无收款人和复核人或两者为同一人,应当换票或者由对方出具具
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八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平整,不得折叠,
且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财务部办理认证。逾期不能认证的,
所造成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损失,由报销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原始发票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加盖原开具单位发票
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由经办人说明情
况,经部门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代原发票报销。丢失乘
坐交通工具票据,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要由当事人写明情况,
有同行人员的,须由至少一人给予证明,经部门领导、财务负责
人及总经理批准后可代替原始单据报销;可以获得网上购票记录
凭据的,经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可代替原始
单据报销。
第十条所有需要报销的票据必须保持原始状态,严禁裁剪
票据等损害凭证原始形状的行为,对裁剪过凭证原始形状的票据
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规定进
行更正、补充。
第三章报销凭证的粘贴
第十二条票据的粘贴要整齐、规范,易于装订。
(-)票据粘贴一律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
(二)票据正面向上,沿左边粘贴端粘贴。票据多时可阶梯
状或叠罗汉状粘贴。
(三)所有票据按票据类型平整粘贴在粗线栏内。粘贴的票
据要整齐、规范、系统,不能超出《原始凭证粘贴单》。
(四)报销的票据一律用胶水或浆粘贴,不得使用订书机。
(五)増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经财务部认证后粘贴。
(六)现金支出凭证上的附件总数不能超过50张。
第四章报销凭证的填制
第十三条报销凭证的分类。报销凭证分为现金支出凭单、
银行存款支出凭单、差旅费报销表三大类。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填写相应的报销
凭证。
(一)现金支出凭单。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差旅费,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劳务费等,填写“现金支出凭单”。
(二)银行存款支出凭单。先借用支票,后取得对方单位开
出的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时使用“银行存款支出凭单”:或己
取得对方单位开出的正式发票,到财务直接領取支票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