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XX股份公司财务制度之第三章-财务
会计管理基础工作1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账户设置和会计科目的运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确因业务需要新增会计
科目或二级科目的,须报经股份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及其取得,必须合法、有效、要素完整;
原则上应取得抵扣税收的凭据。
第十九条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其要
素必须完整;其中,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
名或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的,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编制会计凭证、报表,应经专人复核;其中,重大
或特殊业务事项,还须财务负责人复核;财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应
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
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凭证,经办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并及
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计业务发生后,涉及货币资金收付的业务,应
在当天进行账务处理,最迟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及时传递会计
凭证,不得拖延或积压;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必须在当月记载
完毕,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跨月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组织,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记录或登记账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办
理转账业务时,可用记账员填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
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凭证内容及要素不合
法、不合规,不得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
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账簿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除复写以外,不
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必须使用
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一种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分
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
一套分录;
(五)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五个工
作日;
(六)每一笔账务必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
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
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七)记账文字和数字应按规定书写,并端正、清楚;严禁刮
擦、
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若不慎出现空行或空页,应
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账发生错误,应当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
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
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
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
的,应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
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
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
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
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的,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
表,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
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
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
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也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的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账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
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
行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