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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目的: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帐目不清、财务混乱。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会计工作的交接。
3.术语:无
4.职责:
4.1.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2.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工作流程图:无
6.管理规定:
6.1.会计工作交接的条件:
6.1.1.会计人员进行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
6.1.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时,需将所经管工作移交接替人或代理人。
6.1.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人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6.2.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6.2.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6.2.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6.2.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
6.2.4.编制会计工作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应注明会计软件和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内容。
6.2.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6.3.交接参与人的规定:
6.3.1.会计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亲自办理;如移交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时,经财务经理同意,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交接。
6.3.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监交人在场。
6.4.交接方式及交接双方的职责
6.4.1.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移交人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逐项核对点收。移交人或其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6.4.2.现金有价证券根据会计帐簿点交,如实有额与帐面不符,移交人限期查清。
6.4.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6.4.4.银行对帐单余额与银行帐款余额核对一致,如有不符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各类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与总帐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帐户余额与实物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6.4.5.移交人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事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况下进行交接。
6.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6.5.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6.5.2.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留财务部存档一份。
6.5.3.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原有的会计帐簿,不得另立新帐。
7.解释权: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财务部。
8.生效日期: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9.附件:
9.1附件1: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10.版本状态:
序号
版号
修改说明
修改人
生效日期
1
1.0
附件1: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交出人
签名
接收人
签名
监交人
签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序号
会计资料、文件、实物、有价证券、现金等
单位
数量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