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与建筑限界**(1)新建公路填方地段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挖方地段为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l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可能会因取土、弃土以及在路基开挖填筑和养护过程中占用更多土地。为保证路基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一、公路用地范围**(2)改建公路对现有的公路,保持其原有的用地范围不变,改建路段参照新建公路规定具体确定。(3)其它在风沙、雪害等特殊地质地带设置防护设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料场苗圃等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公路建筑限界又称净空,是为保证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对道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一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限。二、公路建筑限界**(一)公路建筑限界1、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2、八车道及其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建筑限界应包括左路肩的宽度。3、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4、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4-7公路建筑限界(单位:m)**b)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4-7公路建筑限界(单位:m)**c)二、三、四级公路4-7公路建筑限界(单位:m)**d)隧道4-7公路建筑限界(单位:m)**公路建筑限界的边界线划定规定(l)建筑限界的上缘边界线:①不设超高的路段,上缘边界线应为水平线;②设置超高的路段,上缘边界线应与超高横坡平行。(2)建筑限界两侧的边界线:①不设超高的路段,两侧边界线应与水平线垂直;②设置超高的路段,两侧边界线应与路面超高横坡垂直。**建筑限界的边界线划定a)一般路拱路段;b)设置超高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