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公司固定动火区:维修班为固定动火区。
2.厂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禁火区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两级:
3.1一级动火:树脂车间、仓库及其周围的动火;
3.2二级动火:办公楼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4.“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4.1“动火证”由申请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2申请动火车间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4.3一级动火由安全员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签字确认后报生产科、安全科审查,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动火完毕,将“动火证”报安全科存档。
4.4二级动火由安全科长审批。动火完毕后,将“动火证”交安全科存档。
4.5安全科长应对动火安全负责。在办理动火许可证前,应对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6申请动火部门要根据“动火许可证”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动火前的各项安全措施。动火执行人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7必须在“动火许可证”批准后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5.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8.动火的安全规定:
8.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施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应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5%;
8.2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3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8.4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8.5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稻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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