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工作,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四)应急与长效相结合。
第四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
(二)审查批准;
(三)实施与管理;
(四)修订与完善。
第二章组织编制
第五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等单位编制。
第六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应成立编制小组,负责方案编制的具体工作。编制小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组长: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工作;
(二)副组长:由具有防洪减灾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
(三)成员:包括水文、地质、工程、气象、环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编制小组应制定编制工作计划,明确编制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第八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应收集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型、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年代、运行状况等;
(二)水文气象资料:包括洪水、暴雨、干旱、地震等灾害信息;
(三)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地基处理、岩土工程等;
(四)工程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等;
(五)工程运行资料:包括运行记录、观测数据、故障处理等;
(六)周边环境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
第九条编制小组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分析工程防洪风险,确定度汛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第十条工程度汛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洪水分析;
(三)工程度汛能力分析;
(四)度汛措施;
(五)应急预案;
(六)度汛保障措施;
(七)度汛经费预算;
(八)附图、附表。
第三章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方案编制是否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二)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三)方案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四)方案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审查通过后,由工程管理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度汛方案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度汛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发生洪水等灾害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安全。
第五章修订与完善
第十八条工程度汛方案应根据以下情况适时修订: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发生变化;
(二)水文气象、地质等条件发生变化;
(三)工程运行中出现新的问题;
(四)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要求。
第十九条修订后的度汛方案应重新审查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导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导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导则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度汛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工作,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四)应急与长效相结合。
第四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
(二)审查批准;
(三)实施与管理;
(四)修订与完善。
第二章组织编制
第五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工作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等单位编制。
第六条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应成立编制小组,负责方案编制的具体工作。编制小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组长: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方案编制工作;
(二)副组长:由具有防洪减灾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
(三)成员:包括水文、地质、工程、气象、环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