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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有关“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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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4
总字数:约2.34千字
文档摘要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有关“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

善意取得

【法律条文】

第一编物权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