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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术语及定义
(一)特种设备作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涉及设备安全性能的关键作业活动。此类作业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可能引发起重机械倾覆、压力容器爆炸、锅炉爆燃等重大安全事故,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设备设施完整性。
(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国家认定的11大类危险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与特种作业的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正式员工;
(二)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柔性用工形式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承包方派驻至作业现场实施特种作业的技术人员;
(四)参与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监护、过程管理的相关责任人;
(五)其他涉及特种设备调试、维修等临时性作业的第三方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车间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有效落地。
2.统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新办、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作,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台账,及时跟踪证件有效期,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办理复审,保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合规率100%。
3.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与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定期检查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评估培训效果,对考核不达标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效果。
(二)其他部门及车间
1.严格遵循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特种作业全流程合法合规,将安全管理要求贯穿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制定分层分类的培训计划,动态管理人员资质、培训记录及考核情况,提升人员安全意识与实操能力。
3.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新办、复审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做好人员信息登记与证件有效期预警。
4.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情况,重点核查持证上岗、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5.结合部门、车间实际,科学编制特种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配套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涵盖人员基本信息、证件情况、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内容,实现台账动态更新与信息化管理,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其他法定作业。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包括: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校验/维修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等其他法定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职业禁忌症。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八条(一)(二)(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程序:
(一)各部门、车间组织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复审培训考核登记表》,并提供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体检表等办证所需的资料报安全监察部。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同时联系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下发培训通知,安排培训、考试日程。
(三)各部门、车间按照培训通知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下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
(五)各部门、车间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复审。
第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