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的总体要求、入厂要求、贮存要求,综合利用过程及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综合利用经营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以及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7702.7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第7部分:碘吸附值的测定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2496.8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碘吸附值的测定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702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766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81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99固体废物氟的测定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32/40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T4370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通则
DB32/TXXXX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活性炭wasteactivatedcarbon
2
DB32/TXXXX—XXXX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活性炭。
3.2
再生活性炭regeneratedactivatedcarbon
将废活性炭(3.1)经过热再生方法脱除吸附在活性炭上的物质后制得的活性炭。
3.3
综合利用integratedutilization
将废活性炭(3.1)经过处理获得再生活性炭(3.2)的活动。
4总体要求
4.1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4.2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应满足DB32/T4370的要求。
4.3以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为目的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应综合利用,需进行无害化处置。
4.4再生活性炭应继续用于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
5入厂要求
5.1应根据废活性炭的来源、性质和再生工艺确定入厂标准,特征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氟和氯的总质量分数(以干基计)不大于3%(有氟、氯预处理工艺的除外)。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的检测应执行本文件9.3条中的检测方法。
5.2应在废活性炭再生前进行模拟再生实验,模拟再生实验条件应符合实际生产工况,实验获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应不小于650mg/g。煤质活性炭碘吸附值的测定执行GB/T7702.7中的规定,木质活性炭碘吸附值的测定执行GB/T12496.8中的规定。
5.3应具备对5.1中规定的特征污染物和5.2中的碘吸附值等进行检测的检测设备及能力,以及模拟再生的实验设备(马弗炉等)。
5.4进厂废活性炭应每批次检测5.1中规定的特征污染物和5.2中规定的碘吸附值。
5.5应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废活性炭电子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6贮存要求
6.1废活性炭包装物应防水、耐压,封口严密,包装完好。
6.2废活性炭应依据来源分类分区贮存,并符合GB18597、HJ2025的规定。
6.3应合理设置废活性炭及次生危废的贮存面积,满足生产贮存需求。
6.4贮存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
7工艺要求
3
7.1预处理要求
7.1.1对于氟、氯总质量分数(以干基计)大于3%的废活性炭,应采取水洗等有效措施对氟、氯去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