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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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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承诺书承诺函区分

【篇一: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范本)

本企业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企业股权相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并愿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企业提议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企业基础情况、财务情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企业治理、用户资产存管现实状况、有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企业现实状况。在以前提下,本企业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企业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法代其她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企业股权情况。

二、本企业不存在《证券企业管理措施》中所要求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企业5%及以上股权股东情形。

三、在本企业股东资格取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根据《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企业提议人协议》)真实推行出资义务,既不替换其她股东出资,也不代表她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企业抽逃出资;不经过股权托管、企业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企业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企业用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用户托管债券,不挪用用户委托证券企业管理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企业

及其她股东正当权益行为。

四、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企业法》、《证券企业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59号)、《XX证券企业章程》要求,认真推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企业遵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企业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将负担股东应负责任。

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相关《承诺书》要求

1、《承诺书》适适用于证券企业设置、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企业股东资格审查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相关单位必需根据范本所表示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篇二:承诺书效力】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企业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电站工程,该企业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1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

责任书。原告在交付确保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与该项目施工,底回国,共在

尼泊尔工作两年。依据被告自行制订工资结算措施,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

业十分困难为由,在提出原告如同意10%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

工资。原告为领取30%工资,以承诺书形式签字同意10%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

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下工资数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

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

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处理劳动争议有效方法,符合《中国劳动

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也能够协商处理”之要求,是一个有效民事行为,依法确定有效,应驳回何某诉讼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要求,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以下:《中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强制性要求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经过约定

给予排除或变更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法律行为通常归于无效。中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要求,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

《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要求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具体强制性要求来认定

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

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中国法律、法规中大量强制性规范,有只是

要求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应该受四处罚,有则明确要求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不仅受四处

罚,还将造成协议无效。所以有必需将强制性规范深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

区分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违反强制性要求将造成协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