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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1.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
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
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
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1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身故保险金责任。
2.1.1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2可选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额外身故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保险责
任,我们承担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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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2.2.1额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未满66周岁,我们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保
险合同终止。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外身故保险金(如您
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列举,保险合同中存在其他可能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已采用背景突出方式显示,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认真阅读。
4.投保须知
4.1投保范围
保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
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4.2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
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4.3交费方式
年交、月交
4.4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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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单贷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保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
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保险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
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6.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