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授信额度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和规范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明确
同业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保证同业授信额度审批质
量,促进同业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
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及本行相关制
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遵循“尽职调查、审慎核
定、独立审批”的原则。
尽职调查指各经营单位必须在对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尽
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同业授信额度的申报。
审慎核定指各经营单位在确定申报额度时,必须根据同业
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结果,结合历史业务开展情况和未来业
务开展计划审慎确定。
独立审批指授信审批人独立发表意见,独立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三条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机制为会商审批,牵头审批
人在其授权内组织审批并承担决策的主要责任,参与审批人履
行辅助决策责任,相关审批规则与制度执行《银行授信业务审
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同业授信客户的基本授信额
度和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同业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基本方法是在测算并参
考最高授信限额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与同业客户的实际业务需
求综合确定。
第六条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
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是以其净资产为基数,结合限额乘
数进行测算。具体方法为:同业客户最高授信限额=限额乘数×
净资产。
其中限额乘数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确定,具体系数由总行授
信审批部门负责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同业客户业务需求的确定
对于新增同业客户,按照未来一业务量的预测值来确定业
务需求;对于存量同业客户,须在统计上一业务实际发生额的
基础上,结合未来一业务量的预测值确定业务需求。
第八条四大国有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全国
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欧美、澳洲、日本、韩国、新加
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的银行(不含中国大陆境内的
分
行),可不进行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基本授信额度直接按照实
际业务需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专项授信额度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参考最高授信
限额综合确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同业业务经营单位是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的发起部
门,包括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
为:
(一)负责辖内一般授信客户同业授信额度的发起、
申报工作,包括客户调查、授信有关材料收集、调查报告、
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申报额度核定等工作;
(二)负责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同业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客户实际业务需求的统计;
(二)负责授信额度申报材料及申报意见的审核;
(三)负责授信额度分项额度的分配及管理等;
(四)负责主动授信客户同业授信额度的发起、申
报工作,包括客户调查、授信有关材料的收集、调查报告
撰写、最高授信限额测算、申报额度核定等工作;
(五)负责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申报有关的其他工
作。
第十二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是同业授信额度审批工作的
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最高授信限额测算模型的开发与维护;
(二)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申报材料的预审;
(三)负责牵头审批会议的组织、记录、汇总等工作;
(四)负责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同业授信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一般授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流程
(一)授信额度的申报
1.客户调查。客户经理通过客户渠道或客户公开信息收
集拟授信同业客户的相关资料。
2.最高授信限额测算。客户经理须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
拟授信同业客户进行最高授信限额测算。
3.业务需求统计。客户经理须在授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