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对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城市和
小城镇协调发展,规范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防范授信业
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
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化发展规划及银行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银行向承担城镇化建设的企、事业法
人发放的用于城镇化建设的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建设,新城
区建设,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城镇基础设施
建设的贷款。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城镇化建设贷款须符合国家政
策、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信贷政策,做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二)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
提下,对客户(项目)好中选优、收益覆盖风险、联动效益明显,
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慎选择客户(项目),优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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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达、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业务发展。
第四条管理要求
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借款主体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主体
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借款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经政府批准或明确其承担城镇化建设职
能、按商业化规则运作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符合国家及监管要求,通过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
以BT或委托代建方式,承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贷款用途和适用范围
试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城镇化建设贷款适用于以下六类:
(一)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征收、平整和复垦等土地
综合整治建设。
(二)用于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居民和农民拆迁及安置房建
设。
(三)用于新城区建设中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写
字楼、商业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用于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
策,对原有旧城镇和旧厂房进行建设改造等。
(五)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专业园区)
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厂房建设、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开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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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产业园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能够产生持
续、稳定现金流的水电气暖、生态环保、信息通讯、文化旅游
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区域可持
续发展能力相关的学校、医院项目建设。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区域条件
银行支持城镇化建设贷款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城市群,列入
“五个100工程”中100个产业园、100个示范小城镇、100
个旅游景区。
(二)地区经济基础较好、财政实力较强,原则上一般预
算收入增速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不低于上一年
全国平均水平。
(三)地方政府支持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地产
业支撑能力较强,就业条件较好,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
第八条客户条件
(一)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股权关系清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
制度规范。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项目
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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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五)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六)对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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