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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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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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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2021年9月1日生效
1.安全投入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