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宝山金宝街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序言
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相关词语应按以下定义解释和实施:
1、租约年:计租日至第二年当月当日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她租约年均依这类推。
2、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甲方委托,对包含该房屋在内宝山金宝街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行管理企业。就本协议而言,指【企业】,乙方已确定并认可。
3、进场日: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甲、乙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确定书》确定进场日。
4、装修期:自进场日起算一定时间。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用户,而不管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用户数量及销售情况怎样,或者宝山金宝街内其她商家是否经营,但不包含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情况),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前一日。
5、开业日: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包含试营业、试运行)之日。
6、计租日:装修期届满次日。
7、面积:
计租面积:甲方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面积。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8、押金:作为乙方妥善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担保,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交纳一定金额押金。本协议使用期内,该押金由甲方保管,按协议约定使用,不计利息。甲方对该款项不负担任何信托或其她投资增值责任。
9、转租:如无特殊情况,承租房屋不许可转租。特殊情况下,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行为。
10、紧急状态:含有以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关系到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出三家相邻商家。包含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11、交还日:本协议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该于该日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甲方。
宝山金宝街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就本协议项下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租赁内容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要
1.1甲方接收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权人委托,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金宝街号房屋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1.2租赁房屋类型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协议项下房屋租赁期限为个租约年,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约定为平方米。
第四条租金标准、租金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取以下租金标准及支付方法向甲方支付租金:
4.1该房屋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租金标准及支付日期为:
协议期首年: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累计每个月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为:。
协议期第二年: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累计每个月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为:。
协议期第三年: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累计每个月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为:。
4.2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当发票。
4.3甲方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方法收取租金及其她费用。甲方企业账户、账号、开户行为:
企业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免租期及装修管理费
5.1装修期为进场日起算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在装修期内无需负担租金,但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水、电、通讯、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尤其明确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所以延长。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装修并经过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含有正当开业条件。
5.2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按以下方法确定:
装修管理费=元人民币/平方米×计租面积。
装修押金=元人民币/平方米×计租面积。
装修管理费应在装修进场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且不退还。
装修押金在乙方经过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其相关要求退还乙方。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和供暖费
乙方所支付甲方房屋租金未包含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具体物业管理费和
供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乙方代收代缴。
第七条公用事业费及其她费用负担
7.1自乙方进场日起,乙方应该负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