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程思政探讨
摘要:课程思政是课程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学课程思政可以采用过程渗透式、节点显现式、实践体验式和考点埋伏式等方法。
关键词:课程思政;过程渗透式;节点显现式;实践体验式;考点埋伏式
课程思政已经在我国高校普遍推行,各高校都在探索课程思政的实施方法。一些近水楼台的专业走在探索前沿,法学课程就是这样的专业。但是,到底如何在法学课程建设中有效推进课程思政,目前还比较混乱。本文将结合笔者所授课程,就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作一探讨。
1课程思政的本质内涵
2021年7月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快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实施时代新人培育工程,完善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段话实际上是课程思政的初衷,因而也是发现和确定课程思政内涵的基本依据。即,课程思政就是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内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接班人,简而言之就是:课程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个公民在社会实践中选择什么样的目标、什么样的方式和如何评价实践结果,都需要基本的价值引领。教徒有教义作为价值遵循,西方社会多年来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本价值。我们今天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有我们的价值遵循,而这个价值遵循是人类社会全新的价值体系,如何使其中的核心价值观让社会大众理解、接受和自觉遵循,是需要我们做长期的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中,在教育体系中融入思政教育体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课程思政就是这个体系中最重要的落脚点。
2当前法学课程思政存在的问题
“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无疑与政治有紧密的关系,一方面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与促进政治”[1]。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律与政治本不分家,所谓“政法”一词就是这种关系的高度体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1],我国的法学理论应该是关于我国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学理论一直是引进的。先是苏联的理论,改革开放后主要是西方法学理论[1]。这就会导致法学与法律现象的脱节和错位,法学不能有效解释我国的法律现象,不能有效指导我国的法律实践。相应地,法学与政治渐行渐远,直至不相往来,甚至讳莫如深,进而在法学课程思政中面临一些问题。
2.1多年西方法学思想、理论的引进与传播——法学语境西化
我国的法治进程开启于改革开放之后,上世纪90年代加速度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是,这主要是在法律层面,是法律现象。法学理论方面虽然在某些部门法学,如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政治性领域有所“坚守”外,主流理论已经基本上是西方法学理论,法学界大家往往要有海外背景,法学语境基本上是西化的。这些理论和语境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但其内在根本价值却是西方价值观,而且唯心成分较多,科学性较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甚至排斥我们的课程思政。比如,表面上西方法学“不讲政治”,甚至厌恶政治,那么在这样的法学语境中就难以渗透思政内容。而深层次,西方法学的唯心成分是我们要批判的,相应的价值观也是需要我们辨别纠正的,但是,在这样的理论体系和语境下显然难以开展。所以,“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通过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将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3]。
2.2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法学课程是传播法学知识理论的,这就需要有系统化的法学知识理论。但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法治进程虽然已经达到一定高度,一些法学核心理论和表述却还是马克思、列宁和苏联的,虽然有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但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远未形成。我们还面临“打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芯片”,破解法学发展的“卡脖子”问题。”的一系列难题[3]。在这种情况下,课程思政缺乏理论内核的深层次支撑,一讲课程思政就流于讲政治话语,甚至只是国家领导人的话语,生硬苍白,效果很差。
3法学课程思政的条件
法学课程思政虽然面临前述问题,相对于其他学科,法学课程思政还是有一些优越条件的。
3.1与政治的紧密关系——思政元素多
基于法律与政治的紧密关系,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自然就会看到和研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那么,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就比较多。比如刑法Ⅰ相对而言理论性较强,但是,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任务(功能)、犯罪的概念、犯罪客体、刑事责任的根据、死刑制度等等许多地方都涉及我国社会基本价值、国家的刑事政策等内容,而这些无疑是思政元素的集聚地。民法也应该有同样情况,比如民法典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