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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我国类别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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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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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我国类别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摘要:类别股应资本市场发展而生,繁盛于域外公司股权架构的发展创新。类别股设置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在实践需求、理论原则、权利构成等方面都能寻得依据,建构类别股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类别股制度孕育土壤已然成熟,却面临公司法的长期留白。新公司法修订将其纳入其中,中国类别股适用迎来了更坚实的立法支撑。为解决我国类别股适用制度供给不足、实践中规则滥用等问题,尚需在立法路径选择、类型化设置、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努力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类别股;制度构建

类别股兴荣于域外公司现代化改革的进程,存在已久,却长期留白于我国公司法,实为我国公司制度现代化建设之憾。2023年新公司法颁布,其中设置了有关类别股的具体内容,该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的正名之路终得圆满。此次新公司法虽开创性地对几种类别股作出了规定,但仍未在类型化规制、特殊股东保护等方面涉足太多。我国作为类别股引入的后进国家,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在许多完善空间。

1类别股建构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理论界对类别股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将普通股与类别股并列,认为其是股东权利有所限制或扩张的股份类别[1];一种认为类别股包括普通股与特别股,涵盖公司股权结构中所有权利内容不同的股份类别,这种观点是基于对域外立法术语一致性的保持以及该制度逻辑体系的需求[2]。就现行《公司法》来说,其条文表述更倾向于用类别股表示区别于普通股的股份种类,体现法条所涉股份种类的特殊性。立足这一角度,我国立法中的“类别股”一词更接近前文中特别股的概念。但无论采用哪种概念范畴,在理论与实践中对类别股制度的探索大都聚焦于突破传统普通股的股权结构设置。因此,类别股制度的构建更注重对股权内容多样化配置的创新及其衍生的配套保障救济措施。而这种不囿于传统单一股份设置的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实践需求、理论原则、权利构成等方面都能得到支持。

1.1现代公司持续发展的实践需求

1.1.1满足融资多元化和投资偏好差异

公司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拥有积聚资本的工具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伴随着融资现象。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债和股两种,债权融资让公司负债增加,高额的本金与利息可能引发破产风险,并且亟待发展的中小企业常因为信用水平较低难以获得债权融资。而普通股融资又具有市场投机性强、投资收益不稳定、投资方式单一的缺点。现代公司理论研究表明,股东“同质化”的假定不成立,股东“异质化”则表现为股东之间投资目的与认知的差异化[3]。显然上述路径无法满足现代公司融资发展的实践需求,新渠道的拓展势在必行。类别股因其灵活多样的设计受到公司和投资者的青睐,既满足融资多元化的需求,又迎合了不同投资者的偏好差异。有的投资者追求经济收益回报,有的投资者追求公司治理权力,针对不同偏好需求设置不同的类别股可以为寻求融资的公司增添更多吸引力。

1.1.2维持公司控制结构,防御恶意收购

类别股的构建有利于解决融资过程中的股权稀释问题,维持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一效用对创业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就创业公司而言,公司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创始人智力成果的孵化,孵化过程又需要引进足够的投资。而原始股东和新进股东往往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相较于创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渴求,投资者更在意收益回报的获取。由此,设置双层股权结构是双向满足的不错选择。这种差异化表决权股份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类别股种类。就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发行类别股开启毒丸计划是抵御大型公司恶意收购的重要方式,当然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大型公司之间因恶性竞争产生的敌意收购。此举有利于保障中小企业的市场活跃度,维护资本市场的竞争秩序。

1.2股东自治和股东平等原则的适用

股东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的重要性与公司契约理论紧密相关。该理论认为公司是由各种契约构成的组合,而其成立正是源于各股东就组建公司达成合意。由此,股东的权利配置也具有契约性质,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对股权进行不同的设置安排。类别股的具体设计因为股东自治得到正当性支持。

股东平等是平等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运用,包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公司法常采用“同股同权”以实现平等目标。但这种将权利形式化的统一配置并不一定能带来真正的股东平等。因为股份占比的差异,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可能会形成事实上的虚化从而丧失对公司治理的话语权。这种情况下,边缘化的中小股东与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显然是不平等的。保护少数股东,防止多数股东滥用多数决规则,作出对少数股东不利的决议是股东平等原则立法目的之一[4]。而上述现象显然与同股同权规则设立初衷相悖。因此,股东平等的真正实现不应当固守于同质化的权利结构,还应该关注不同类型股东的实质平等,要求同股同权,不同股则不同权。类别股的构建正是遵循这一理念以追求股东平等的实质化。

1.3股权本身的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