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资产归属及会计解决
BOT(建设一运营一移送)项目是为了缓和公共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增长与投资资金紧张矛盾而
发展起来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本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投资者订立特许权合同,
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权力。在合同规定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
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步,政
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本设施项目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本设施项目免费地
移送给政府部门。
一、BOT项目特点
BOT项目特点重要涉及:(1)BOT项目实质是一种融资项目。政府运用在公共设施建设
亡垄断经营权筹集资金,投资者只考虑项目钞票流和收益与否可以抵偿投入资金,投资者
收益取决于项目自身效益;(2)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BOT投资标或项目普通属于应
由政府部门承担建设和经营特定基本设施,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
力等。如果没有政府特许,投资者不也许涉足这些公共设施政府专营垄断领域。因而,政
府以特许合同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权,实际是将原本只属于政府一某些社会管理职能暂时
转让给BOT项目投资者经营,但政府拥有终极所有权;(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免费
移送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投资者已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因此,BOT项目终结
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受回特许权,并所有免费地收回整个项目,涉及该项
目商定移送涉及所有硬件设施;(4)当前国内BOT项目特许权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
且定价、经营形式等公司没有完全自主权,在项目特许权合同中,大多对项目建成后收费
均有明确规定,并且还规定了项目特许权期限,有还规定了项目经营方式。
二、BOT项目资产属性分析
当前对该业务资产属性定性重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作为长期投资解决。此观点以为
BOT项目是一项投资行为,是公司让渡某项资产以换取另一项资产,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
期内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对项目具备控制能力;(2)作为长期应收款(债权)解决。此观点以
为投资者在BOT项目上投入视为对政府债权,需要用项目营运期间收益来抵偿;(3)作为固
定资产解决。此观点以为项目设施是项目运营主体,BOT项目设施自身是有实物形态,应
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作为无形资产解决。此观点以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实物形态,按其特
许经营权本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些争议存在,导致了实务解决混乱,影响了会计信息
质量,因而,有必要对BOT项目资产属性形成共识。从BOT项目实质和特点来看,笔者以
为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更能反映BOT项目本质。因素是:
(1)基本满足无形资产定义。这是由于:第一,公司可以拥有或控制只是特许经营权
力。BOT项目所涉及有形资产普通可使用年限很长,而特许经营期则相对较短,并且在特
许经营期满需免费移送政府,因而,公司事实上可以拥有或控制只是特许经营期间权力,
而并不是有形资产所有或绝大某些。第二,BOT项目实质是没有实物形态特许经营权,从
表面看,BOT项目实体某些是具备实物形态有形资产,而事实上,对具备实物形态设施投
资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即有形资产是获得无形权力必要条件,也就是为获得无形特许
经营权所付出必要成本。这正好反映了无形资产一种重要特性:不能与特定公司或公司有
形资产分离,它存在及其价值普通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因而,BOT项目实质因
果关系是投资一定有形资产为了获得相应特许权利,第三,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具备可辨
认性。BOT项目核心——特许经营权源自投资者与政府订立特定合同,投资者实际获得是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而这种特许经营权可辨认性正是源于与其有关、合同规定、期满应
移送有形资产。
(2)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这是由于:第一,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由于BOT项
目目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本设施建设,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矛盾,同步也使
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因而,在特许经营权期间,只要投资者经营是在政府监督和调控之
下,普通可以以为与该特许权关于收入是比较也许流入投资者。第二,与特许经营权关于
经济利益流入概率和数量具备不拟定性。一方面,按照合同规定,BOT项目投资者投入资
金普通占该项目大某些乃至绝大某些。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应当对该项目有控制能力或重
大影响,然而,BOT项目受行政影响较大,虽然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控制权始终由政
府掌握,其特许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特别是在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