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
前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
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
应商、社会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责任要求,福建中福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2011年度社
会责任报告书》。
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第一,企业应该承担并履行好社会责任,为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发挥自
己应有的作用。
第二,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
合同义务,带头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共建法治社会。
第三,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企业,加大企业
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第四,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支援社区教育、关爱员工健康、注重人文
关怀、倡导文化先进、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公司概况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
立。1996年3月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000592。2008年中福实业经过资产
重组,新任大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注入优质林业资产,公司于
2008年4月14日恢复上市。自此,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造林营林、林产品加
工与销售及种苗培育。目前,中福实业在福建建瓯、明溪等地拥有林业经营区
总面积约100万亩,公司中纤板的年产能已经达到45万立方米。
从公司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中福实业将凭借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速
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开发林地和扩大公司森林资源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
逐步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市场为依托,以产品为导向,实施林板一体
化的发展战略,使公司朝着现代林业龙头企业的目标不断迈进。在区域发展计划
方面,公司首先立足福建地区,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并在此基础上面
向全国拓展主业。
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1、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和所有者,是企业生存的重要生命线,股东的关心与支
持是公司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和动力。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
体系,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将规范运作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
与根本,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
立了以公司《章程》为总则,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等为主要架构的规章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
主体结构的相互制衡、行之有效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
(1)妥善解决社团法人股问题,维护股东权益。中福实业于1993年设立时
在当时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历史背景下发行了4100万社团法人股,发行价2.68
元/股,是由16000多实际出资自然人出资,挂靠在800多家法人股东名下持有。
经过96年、97年中福实业送配后,这部分社团法人股总股数增至7600万多股。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7600万多股社团法人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问题,本公司
自2008年完成重组实现恢复上市后积极向福建证监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深圳
登记结算公司汇报相关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最终,中福事业历史遗留的社团法
人股问题通过司法确权的方式陆续得到解决。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通过司法确权
的自然人股东有12,499位,涉及的61,571,648股份已可流通。本公司将对剩余
的社团法人股继续给予关注,协助相关股东办理确权工作。
(2)规范召开股东大会,维护中小股东话语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重要
活动,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集中体现。2011年,公司共召开了四次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的召开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聘请律师现场监督、出
具法律意见书。对每次大会公司均严格按照规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