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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新洲幼儿园后勤辅助人员招聘模拟试卷含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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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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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新洲幼儿园后勤辅助人员招聘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下列关于财政收支平衡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财政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规模和结构保持基本平衡情况下的财政收支状况

B.财政收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因此要以动态的观点看待财政平衡

C.财政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平衡,只有在编制预算时才能存在

D.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来看,不论出现过多的财政结余,还是财政赤字,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在每一时期都应保证财政收入与支出总量上的均衡

【答案】:D

【解析】财政收支平衡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财政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规模和结构保持基本平衡情况下的财政收支状况,且财政收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所以要以动态的观点看待财政平衡,同时财政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平衡,只有在编制预算时才能存在。然而,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由于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做到每一时期都保证财政收入与支出总量上的均衡。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来看,虽然过多的财政结余和财政赤字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但追求每一时期的绝对均衡是不现实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宏观经济形势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如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对财政收支平衡理解不正确的表述是认为应该在每一时期都保证财政收入与支出总量上的均衡。

2、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在一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

【答案】:B

【解析】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甲无需担责;乙将甲推倒后持刀扎死甲,并非正当防卫,需担责;甲故意倒地讹诈,乙无需负责;丙趁机殴打他人应担责,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乙将甲推倒后持刀扎死甲无需担责的情况。

3、下列作品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有关的是()

A.《辛德勒名单》

B.《静静的顿河》

C.《智取威虎山》

D.《战争与和平》

【答案】:A

【解析】《辛德勒名单》讲述德国商人辛德勒在二战中保护犹太人的故事,与二战相关。《静静的顿河》背景是一战到苏联国内战争时期。《智取威虎山》是解放战争时期故事。《战争与和平》反映的是拿破仑时期俄法战争。所以选讲述二战的作品。

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过程中被乙打伤,公安局经认定,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遂据此对乙处以300元罚款。甲觉得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

【解析】首先,在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定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若要获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需与该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题中,公安局对乙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此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乙,甲并非该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同时,甲与该处罚决定之间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甲既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也无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其次,甲在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有权就其被乙打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5、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

A.侮辱罪

B.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C.侮辱国旗、国徽罪

D.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对各罪名是否为新增设罪名进行逐一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就已存在于我国刑法中,并非《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该罪名同样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就已设立,并非《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此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也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