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细则
晋教人字[]94号
???一、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根据和合用范围????1、为了做好本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如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行措施》(如下简称《实行措施》)和《有关初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者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凡户籍或者工作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合用本细则。
???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时限????3、从7月1日起,本省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届时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评模奖励,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任命或聘任与教师资格衔接。????(1)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应的教师资格。????(2)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任用的教师,应首先获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对应的教师资格,方可履行聘任手续。????(3)不具有对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参评各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4)不具有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
???三、教师资格的分类及合用????4、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稚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如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如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如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5、不一样种类的教师合用于不一样类别、层次的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互相通用。教师资格合用于相似层次的成人学校。?获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如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不过,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四、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6、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权限分别负责高校和当地区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7、教师资格认定权限:????(1)幼稚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高等学校(含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根据实际需要,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同意实行本科学历教育的一般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4)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的资格,按类别和层次,由具有对应教师资格认定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五、教师资格认定条件????8、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9、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对应学历。????(1)申请认定幼稚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稚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称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具有相称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学历规定可合适减少。
???(6)申请认定高等级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