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广东清远市招聘事业编制高层次人才6人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的摩托车被盗,甲借了朋友的摩托车在丢车附近搜寻,偶然发现乙骑的正是自己丢失的摩托车,甲大声呵斥,乙弃车逃跑,甲紧紧追赶乙至一条大河边,并将乙撞入河中,甲见乙在水中挣扎便骑车离开,后乙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属于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本题可结合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自救行为的定义来逐一分析。首先,甲的摩托车被盗,其发现盗窃者乙并将其撞入河中后,见乙在水中挣扎而骑车离开,最终导致乙溺水身亡。对于甲的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但自救行为的手段应具有适当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甲在乙弃车逃跑后将其撞入河中,且在乙水中挣扎时不管不顾骑车离开,其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因此不构成自救行为。接下来分析各罪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将乙撞入河中后,在明知乙可能会溺水死亡的情况下,有能力救助却骑车离开,主观上具有放任乙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乙溺水身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本案中甲的行为最终导致乙死亡,并非单纯的伤害身体健康,所以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本案中甲是在明知乙在水中挣扎可能死亡的情况下骑车离开,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乙死亡,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正确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李某现年七十四周岁,妻子已去世,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其智力状况如同三岁孩童,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子女就担任李某监护人一事产生了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
A.李某的子女对李某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B.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前应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
C.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答案】:D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指定的相关内容。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法定监护资格、赡养义务以及不同主体指定监护人的权限。关于法定监护资格,根据民法典,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题中李某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女对李某具有法定监护资格,同时对李某有赡养义务。在监护人指定方面,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此,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时无需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同样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所以正确答案是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3、下列属于费力杠杆的是()。
A.开瓶器
B.老虎钳
C.筷子
D.天平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杠杆的分类及特点,对各选项所涉及的工具进行分析判断。杠杆可分为省力杠杆、费力杠杆和等臂杠杆。省力杠杆的动力臂大于阻力臂,省力但费距离;费力杠杆的动力臂小于阻力臂,费力但省距离;等臂杠杆的动力臂等于阻力臂,不省力也不费力。开瓶器在使用时,动力臂大于阻力臂,属于省力杠杆,能轻松地开启瓶盖,所以该工具不符合费力杠杆的要求。老虎钳在使用过程中,动力臂大于阻力臂,能够用较小的力产生较大的夹持力,是省力杠杆,并非费力杠杆。筷子在使用时,支点在筷子的上端,手施加的动力作用点离支点较近,夹取食物时阻力作用点离支点较远,即动力臂小于阻力臂,属于费力杠杆,符合题目要求。天平的横梁在水平位置平衡时,动力臂等于阻力臂,是等臂杠杆,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