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权益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我省创新券服务平台备案,能在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涉及科技活动类的服务,且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统计(以下简称“纳统”)的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创新券建立在企业同服务机构有预先对接,且双方已就具体服务达成初步服务意向的基础上进行申领。创新券由企业无偿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申请兑付。
第五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公开普惠、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本省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负责异地服务机构平台备案申请和创新券兑付申请的直接受理、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创新券申领和服务机构平台备案及创新券兑付等3个环节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申领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统的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有自主开展研发活动,企业上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
(三)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
(四)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创新券支持类别一般包括:企业所需且同其主营业务具有密切相关性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涉及科技活动类的服务。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研发服务、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
(三)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孵化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
(四)生物医药检测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检测服务、新材料检测服务、高端装备检测服务、其他检测服务;
(五)仪器设施设备共享服务、文献数据服务、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共享服务、数据算力服务等数字应用服务;
(六)其他未列明的相关专业服务,由省科技厅视情补充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或已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服务,生产性常规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评价)等非科技创新类活动;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服务;
(六)其他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一)每家企业每年累计申领使用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发放额度按服务金额的50%拟定;
(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应等于或少于创新券发放时拟定的额度;
(三)创新券兑付后的单个项目,对应服务机构2年内实际累计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的,可备案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
第四章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省的高校、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拥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或具有CNAS、CMA等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纳统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条件的单位,可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和在线网页填报《海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表》《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产品拟发布清单》申请备案创新券服务机构,经审核公布后获得服务机构资格,纳入服务机构库统一管理。原则上按“申请即批”的方式直接列为服务机构。异地服务机构备案我省创新券平台的申请由省科技厅直接受理、审核。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发布同其服务能力和资质相对应的技术服务类、仪器资源共享类等科技创新服务产品,积极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并及时响应企业创新券服务需求。服务机构与所服务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