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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分会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条名称
本分会协会定名为“中国影像分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地址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填写具体地址】,邮政编码【填写邮编】。
第三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影像领域的专业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影像领域的专业人士,推动影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影像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影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影像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项目合作等活动;
(二)编辑出版影像领域的学术刊物、技术书籍、行业标准等;
(三)开展影像技术的科研工作,推广科研成果;
(四)提供影像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影像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举办影像技术展览和比赛;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八)承担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会员权益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影像技术相关工作的部门。
(二)个人会员:从事影像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组织机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召集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召集职务时,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召集。
第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财务报告每年至少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向会员大会公开。
第十六条终止和财产处理
本协会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和执行,均以会员大会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章程的备案
本章程及其修改案,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章程的实施细则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规处理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