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的管理要求。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项目科研诚信审核机制,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
第二章??失信界定
第四条??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五条??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六条??项目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请托;
(三)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实施请托;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八)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项目资助;
(九)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八条??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