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关于“将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建为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的要求,规范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海南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市县科技创新专项中给予上年度从事农业科技服务活动取得广泛社会成效,并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服务站,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站是指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向省科技厅备案确认建立的服务站。
第二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补助资金的服务站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站需有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
(二)服务站依托单位能提供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
(三)服务站需经认定后建设时间1年以上。
第五条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服务站与依托单位关系确认材料。
(三)服务站依托单位有效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材料。
(四)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优秀服务站的考核评定文件。
第六条补助资金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组织对辖区内服务站开展年度考核,并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服务站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二)省科技厅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内,结合市县对科技特派员110工作支持的情况和年度考核优秀服务站的情况,拟定优秀服务站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补助的优秀服务站名单及具体补助金额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优秀服务站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优秀服务站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县,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辖区优秀服务站依托单位。
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由服务站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服务站技术服务工具、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费等。
(二)用于服务站日常运行中的通信费、网络费、燃料动力费、水气电费等。
(三)用于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新型农资推广服务、农产品互联网平台销售服务、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示范涉及的专家补助、差旅补助和材料费等。
(四)用于服务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示范费用。
(五)其他与科技服务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发放补助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获得补助资金的优秀服务站支出补助资金,需凭符合补助资金范围支出的有效票据到所在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销。
第九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要求,确保备案优秀服务站的考核真实性,及时收集归档保管好服务站考核材料,做好补助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