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东省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省内个人、组织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授予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六)面向全国或者跨省的社会科技奖。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做到依法办奖、规范运行、诚实守信、信息公开,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广东省社会科技奖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一)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面向全省的学科或行业领域的社会科技奖;
(二)区域性社会科技奖:面向省内行政区域的社会科技奖。
第七条?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停办、重大事项变更、年度奖励活动开展情况等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二)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应当征询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奖励设立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优势集中、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的高水平、专业化社会科技奖。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第九条?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省内非营利法人机构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是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
第十条?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十一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设奖类型及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