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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25
总字数:约3.51千字
文档摘要

在职分红激励协议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合作项目名称:

关键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法、期限。

(一)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该项目股份百分比为,享受年底利润分红;

(二)乙方以现金方法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第五条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依据实际回款金额减去进货成本、分成、日常费用、税费、工资等收入,未回款订单金额不计入内;

(二)年底利润分配:一年一次(第二年1月5号前分利),财务报表正式公布后30日内发放利润%,预留风险确保金、企业发展资金%;合作人按分红百分比进行分红,乙方分红预留在企业70%累加到出资额中。

(三)债务负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乙方以10万原始出资额及乙方预留在企业分红资金为负担责任上限。

第六条合作、退出、出资转让。

(一)合作条件。

1.新合作人加入合作,必需经双方合作人共同同意;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本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责任;

4、有些人品、有业绩、有信念、有影响力追随者;

5、有独立自主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强;

6、对甲方价值观认同,有共同创业理念,能传输企业正能量;

7、身体健康。

(二)退出:

任职期间一票否决条件

职员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因渎职渎职给企业造成利益损失,不如不按企业统一售价、私自进货、贪污、做假账、违法、私自开设、经营、投资与企业相雷同商品经营行为;

因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或声誉而造成降职。

企业有足够证据证实乙方在任职期间,因为飞单、受贿索贿、贪污偷窃、泄漏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企业声誉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开设或兼职相同或相近业务企业,且未向企业书面申明。

严重违反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她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其她行为。

凡乙方触犯1.1条一票否决条件,自情况核实之日起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分红及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情节严重,企业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停止参与企业分红、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离开企业后一票否决条件

职员违反以下任一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开设业务与企业经营业务相近;

直接或间接供职于企业竞争对手;

散布与企业不利言论,对企业利益或名声造成损害者;

其她对企业利益或名声可能造成损失多种情况;

凡触犯2.1条一票否决条件,当年分红及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

其她退出情形处理机制

辞职或自动离职

元生鞋材分红对象,如因个人原因,主动向企业提出辞职,不再享受企业分红权利。当年分红及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发放部分继续发放,发清为止(原始资金年底退回,预留分红款按第一年年底50%,第二年30%,第三年20%退回);企业亏损,按百分比填补亏损后退出。

解聘或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元生鞋材分红对象在未兑现前,企业因多种原因解聘分红对象或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协议,立刻丧失企业激励股份激励资格,不再享受企业激励股份权利。企业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月为单位,加权计算当年分红。但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根本发清。

亡故

元生鞋材分红对象发生亡故

丧失企业激励股份激励资格,不再享受企业激励股份权利。

企业有权选择按上年或当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已工作月份计算当年分红。

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完成发放部分仍继续发放,直至发清。

3.4特殊情况

若遇企业破产或解散,无条件中止本制度,全部分红对象自动丧失分红资格,当年及以前历年累计形成份红还未发放部分自动取消,本金按清算结果偿还。

第七条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一)甲方、乙方共同负责经营管理;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