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省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科技厅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条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由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科技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工作资格认定由省科技厅负责。
第十三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若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要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六)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七)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八)省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取消招标或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科技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九条招标人若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则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在招标文件售出或发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获得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